示例
默认按《民法典》只统计实际参与表决的业主。
注意:“未表决视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效力有争议。只有本小区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写明了这一条,并且符合当地物业管理条例的,才可能适用;不少地方条例和法院判决对此有不同要求,比如要求事先书面告知、限定适用事项,或者不认可这类条款。涉及维修资金、改建、选聘物业等重大事项,请先向街道、房管部门或律师确认。
逐户表决明细
每行一户,列顺序为: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表决意见(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未参与)。可以直接从 Excel 选中四列复制过来。
| 房号 | 面积(㎡) | 业主 | 表决意见 |
|---|
计票规则
- 表决成立: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和人数占比都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 一般事项: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中,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
- 特别事项(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参与表决的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恰好一半不算通过,恰好三分之二算达到。
- 人数按专有部分计算,一套房算一人;同一业主有多套房的,只算一人;建设单位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的部分合计算一人。面积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 业主名称里含“开发商”“建设单位”“未售”的行,会自动合并为建设单位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