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示例
婚后取得、没有约定归一方的,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的一半,剩下的才是遗产。配偶已经去世的,这里只算被继承人那一半。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含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继承
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
计算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不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给他的继承人(转继承)。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