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刑期
依次填写年、个月、日,例如“三年六个月”填 3、6、0。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含刑事拘留、逮捕)
按羁押开始日和结束日填写,首尾两天都计入。一直羁押到交付执行的,结束日填执行前一天即可。
计算依据
- 《刑法》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七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起止日按法院判决书的写法:起算日 = 执行之日往前推折抵的天数;按年、月计算到期后对应日的前一天为止。
- 《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不折抵考验期。
- 《刑法》第八十一条: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可以假释;累犯以及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上的,执行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