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检查依据
-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传染病病原携带、农村户籍等实施就业歧视。
-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第四十三条: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不得询问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把限制结婚生育或婚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招聘信息促进平等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限定或排除特定民族,不得限定年龄条件,以及其他与岗位职责适配性无关的限制性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违法”指与上述条文直接冲突;“高风险”指主管部门已明确要求不得设置;“提示”指只有岗位确实需要时才宜保留。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等不受影响。
检查基于用语规则,不能替代法律意见;没有标出的内容也不代表一定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