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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

判决生效后不按期还钱,要另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法释〔2014〕8 号,未还金额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天数,分次还款逐段计算,连同一般债务利息一起算清

示例
元

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里确定要给付的金额(本金、违约金、应负担的诉讼费等),不含按判决计算的一般债务利息——那部分在下面单独填。

判决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的,届满日就是生效后第 10 天;没写履行期间的,填文书生效日。算到哪天:已还清的填还清那天,没还清的填今天或执行款到账日。

判决里还有一般债务利息(如“按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日利率按

一般债务利息以判决写的为准,常见“以 X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自某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它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同时计算,不冲突。

已经还过的钱

包括被执行人主动还的、法院划扣或拍卖后到账的。按到账(划拨、提取)日期填。

计算规则和依据
  • 法释〔2014〕8 号第一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折合年利率约 6.39%。
  • 第二条: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起算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算(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 第三条: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法院划拨、提取存款等的,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内部,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先抵利息、后抵本金。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2023 年修正):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法院酌定,本工具不算)。

逐段计算

还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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