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与扣除

折旧与扣除

会计折旧和税前扣除一起算,逐年给出纳税调整额

示例
资产

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

计算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六十条: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 20 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 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 年,电子设备 3 年。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年限的,超出按最低年限计算部分要纳税调增;会计年限长于最低年限的,按会计折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会计上用加速折旧但不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的,税前按直线法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扣除。
  • 纳税调整 = 会计折旧 - 税前扣除:正数为纳税调增,负数为纳税调减。差异会在以后年度转回,按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

逐年纳税调整(全部资产合计)

提醒